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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贸易救济效果跟踪工作的通知
商调查函[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调查[2004]17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内产业损害及恢复发展情况开展跟踪工作的通知》(商调查字[2004]1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产业联系的通知》(商调查发[2007]6号)的精神,为掌握和了解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涉案产业的恢复、发展状况及结构变化情况;客观、科学地评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效果;同时,为国家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我们需要对涉案行业和企业的情况进行跟踪,为确保效果跟踪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
做好贸易救济效果跟踪工作,是政府部门加强与产业联系和了解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制定效果跟踪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落实,并选派专人负责和实施该项目工作,以保证效果跟踪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单位于
2008年3月31日前 ,将本单位该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见附件一),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效果跟踪工作的需要,商务部进一步完善了效果跟踪报送系统,制定了《×××行业贸易救济措施效果跟踪调查情况表(企业版)》(见附件二) (以下统称调查情况表),现将调查情况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收集、报送涉案企业存续情况。请于 3月31日前 将所辖区域内涉案企业存续情况进行摸底、统计(见附件三),并说明变化情况,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报送涉案企业运行情况。请于 3月31日前 组织所辖区域内涉案企业对2007年运行情况(见附件四)进行填报、收集,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三)填报跟踪调查情况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所有涉案企业调查情况表的收集工作,每季度向企业下发、催报和回收涉案企业的调查情况表;负责每半年向我局报送本区域内涉案企业跟踪情况分析报告(反倾销案件分地区统计名单见附件五)。
1、报送方式。调查情况表分为定量和定性两部分,报送时间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其中季度报送数据,企业只填写和报送定量指标数据表。半年和年度同时报送定量指标数据表和定性分析数据表两部分。
在报送半年和年度数据时,要求将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定量指标数据同时报送。
2、报送时间。本报送系统自2008年4月起正式运行。其中年度和半年度数据的报送要求在每年的1月、7月的30日前完成;季度数据的报送要求在每年的1月、4月、7月、 10月30日 前完成。
3、报送方法
各地或填报企业可登录http://www.cacs.gov.cn/网站下载调查情况表,或通过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索取调查情况表。如果在填写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填写完成后,请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各地要对所报送的数据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对,确保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将根据调查情况表在填写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报送方法,在必要时组织相关培训。
三、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0731
联系电话:010-65198083
传真:010-65197578
联系人:于伟毅
Email:Yuweiyi@mofcom.gov.cn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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